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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/8/2024 民數記 第三十章

 6/8/2024 民數記 第三十章

 

https://www.wordproject.org/bibles/gb/04/30.htm#0


【主题】:許願之條例

 

【分段】:


第一段:凡所許的願和誓言不可食言(1~2节)

第二段:年幼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父親應承(3~5节)

第三段:出嫁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丈夫應承(6~8节)

第四段: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和誓言由自己定準(9节)

第五段: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誓言仍由丈夫定準(10~16节)

 

【金句】:


人若向耶和華許願、或起誓、要約束自己、就不可食言、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(v.2)

 

【经文心得與反思】:


摩西的律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許願之例,重點在許願的獻物(利27章)及拿細耳人的願(民6章);本章則記述許願算為有效或無效的情況。主要針對女子所許的願,其父親,或丈夫「可以堅定,也可以廢去」,等於他們對女子所許的願有否決權,若他們不允許,那願可以不用償還。

在民數記這一章,摩西帶領以色列人準備進迦南時,神特別透過摩西說明許願有效或無效的條例,究竟有何用意呢?其實我在想這章的許願條例可以讓我們(或當時的以色列人)學到一些功課:


1.話語很重要:神看重話語,包括許願──在情急之下說出口的話──也句句都要定準,「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」

2.但所做的比所說的更重要:從2節也可知神看重守信,「行」比「說」重要。人不許願不是犯罪,但許願而不償還卻是得罪神。

3.順服權柄比做什麼都更更更重要:女子所許的願,若她的權柄──未嫁時是父,出嫁後是夫──在聽見時表達反對,那麼這所許的願就不需向神償還,也不算有罪。原來順服比還願更美!這裡是以女子為例,舉父與夫為權柄的代表。


當時以色列百姓進入迦南後就將會與迦南人爭戰,神預先定下條例,免得他們因忽略還願而得罪神;或許也能提醒他們向神許願,作出得地為業的承諾。


因此,透過這章簡短的幾節條例,我想我們能夠更認識神的:


1.寬宏大量:何其有趣,向來定律例是要約束人不可做某事,此處卻是定例來使人所定的「不得為定」(v.5)!可見神不轄制人,反而盡量設法為人鬆綁,免得人因一時情急,或節期浪漫,而輕率地說了什麼「約束自己的話」卻做不到。

2.預先設想:神預先為迦南爭戰時的男女做規劃,祂何其樂意施恩,正如賽65:24「他們尚未求告,我就應允;正說話的時候,我就垂聽。」

3.智慧啟發:其實神期望、等待人向祂大大許願,前進迦南,但祂不說破,僅含蓄地先以解開女子許願的約束,來激勵人向祂「大大張口」(詩81:10)。何其有智慧又幽默的神!


感謝神成為我們應許的源頭,也是我們許願的保障。因神明瞭我們的無知與軟弱,願意用憐憫、恩典來待我們!


【禱告】:


亲爱的天父,祢說向耶和華你的 神許願、償還不可遲延、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必定向你追討、你不償還就有罪。你若不許願、倒無罪。我們嘴裡所出的、就是口中應許、甘心所獻的、都要照著向耶和華 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。祢也告訴我們,不可指著天起誓、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,也不可指著地起誓、因為地是祢的腳凳。願祢保守我們口所出的每一句話能做到句句定準,待人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來行。


奉主耶稣基督得胜的名求,阿们!


李建興  Kevin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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